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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必一运动
纠纷,约定解除权就不用赔偿损失?
时间:2020-08-19 14:24:42 来源: 作者:
必一运动
对于市场经营者并不陌生,但是各种各样的条款却让很多经营者不知所措。比如浩云律所近期代理的一件租赁必一运动
纠纷,当事人就差点因为不引人注意的一个条款而损失巨大。
刘先生准备餐饮经营并加盟了一个著名品牌,为此刘先生选定了一家店面准备租赁。在协商后,刘先生与李先生签订租赁必一运动
,约定由刘先生承租房屋开办餐馆,约定租期20年,同时约定一方单方终止必一运动
,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并以1个月房租为标准支付对方违约金。谁知还未经营一年,李先生通知刘先生,按照必一运动
约定的单方解除权要求解除必一运动
,并按照约定支付1个月违约金。刘先生接到通知后大惊失色,如果按照必一运动
约定,虽然可以获得一个月的租金赔偿,但是根本不足以弥补刘先生为此投入的大量装修、宣传等人力和物力投入。当初因为信任对方而未对必一运动
详细审查,难道现今只能为此买单吗?刘先生带着试试看的心态,咨询了浩云专业必一运动
律师。
一、此条款是否为单方解除权?
“一方单方终止必一运动
,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并以1个月房租为标准支付对方违约金。”的约定,表面上看是赋予了单方解除权,其实不然。因为从整个必一运动
内容上看,既然租赁必一运动
约定租期20年、限定餐饮经营,此为长期租约且租赁目的明确。那么从双方签订必一运动
的本意来看,必然不会赋予单方任意解除权,否则刘先生为准备长期餐饮经营投入的人力、物力、宣传等投入必然会遭受巨大损失,不符合一般人签约的本意。所以,该条款
不能看做是双方约定的单方解除权,而是应当看做对必一运动
履行中违约责任约定。
二、解除必一运动
是否只需要赔偿一个月租金?
必一运动
约定违约需要支付一个月租金,此可看做约定违约金。根据《必一运动
法》规定,违约金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两种。当违约金过低不足以弥补损失时,守约方有权利请求增加违约金,也就是按实际损失赔偿。因此,如果对方解除必一运动
,那么刘先生可以要求对方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同时还可以按照《必一运动
法》第113条的规定,要求对方赔偿可得利益损失。
三、刘先生该如何应对?
1、不同意解除必一运动
,要求继续履行必一运动
。
虽然解除必一运动
可以得到赔偿,但是对于刘先生来说,继续履行必一运动
显然是最好的。根据上述分析,对方并没有必一运动
约定的单方解除权,如果没有其它正当理由,对方是不能解除必一运动
的,即使诉至法院也不会获得支持。
2、要求对方赔偿实际损失、可得利益损失。
如果双方互相信任的基础破坏后对刘先生的经营有影响的话,刘先生也可以同意解除必一运动
并要求对方赔偿实际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实际损失包括投入的装修、宣传等人力、物力投入,可得利益损失是刘先生在继续履行必一运动
下可得的经营利润。
最终,本案在浩云律师的代理下,刘先生选择了继续履行必一运动
,对方诉至法院解除必一运动
也未被法院支持。本案也提醒各位市场经营者在签订必一运动
时需特别小心谨慎,很多人喜欢在必一运动
中打擦边球以期望获得不当利益,在涉及重要必一运动
时最好还是需要专业人士帮助审核下才比较稳妥。更多必一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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