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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终结后管理人追收权边界与法律路径解析
在公司宣布倒闭清算方式中,治理方法工作人身为基本点执行工作者,承担风险着家庭财产权结算、公司债务审批及分发等岗位责任。但是,当公司宣布倒闭清算方式因公司债务清偿之后、无家庭财产权可供分发或不同理由而终极后,治理方法工作人是否能够仍有着追收权?这一种困难的正确答案简单有关到公司债务人权利自我保护与公司宣布倒闭清算方式的完整篇性。小编综合《企业公司公司宣布倒闭清算法》《民法典》及司法机关实践活动,从民事法律解释合理性、追收条件、方式准则五个层次,详解公司宣布倒闭清算方式终极后治理方法工作人追收权的民事法律解释边缘与操作技能绝对路径。一、管理人追收权的法律依据与原则
追收权的法定基础
选择《厂家低保法》第三方第十五条,低保申请表授理后,菅理有权要求未完成实行注资额义务法的控股法人股东收取认缴注资额,且易受注资额诉讼时效限制。该法律条文制订了菅理客户低保方式中的追收权,其中心规律在与:低保方式启动的后,资物人资物即为整体被告人的责任书资物,控股法人股东未实缴注资额原因上具有对被告人利于的侵入。程序终结后的追收例外
《商家公司公司破产法》首个百20这三条中规定,公司公司破产程序代码流程结束后3年内,若发展离婚财产人有可追回离婚财产(如无形资金、失当得利、抽逃出款等),被告人可申请书追加重新分配。哪一条款英文为方法人追收权展示了程序代码流程结束后的“拓展房间”,但需考虑接下来前提条件:时间限制: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两年内;
财产类型:须为破产程序终结前已存在但未被发现的财产;
程序启动:需由债权人提出申请,并经法院审查后裁定是否追加分配。
追收权的程序衔接
若宣布破产清算环节终了时存在的未决重大案件诉讼或仲裁庭(如持股人资金额是非、公司债务追偿是非),控制人仍可已经履责难寻问题搞定。举例子,某宣布破产清算重大案件中,控制人困环节终了后已经打官司未实缴资金额持股人,检察院决定判令持股人补交社保资金额,该财产分割被划为追加都分配好范围内。二、管理人追收权的范围与限制
可追收财产的类型
股东未实缴出资:包括货币出资、非货币出资(如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未足额缴纳部分。例如,某股东以专利技术作价出资,但评估价值虚高,管理人可要求其补足差额。
债务人隐匿或转移的财产:如破产程序启动前通过虚假交易、关联方占用等方式转移的资产。
不当得利与侵权财产:债务人因侵权、无因管理等行为获得的财产,若属于破产程序终结前已存在的利益,管理人可追回。
追收权的排除情形
程序终结后新产生的财产:若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通过合法经营获得财产,该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管理人无权追收。
已分配财产的撤销限制: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管理人仅可撤销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的个别清偿行为,程序终结后已分配财产不得随意撤销。
追收权的程序保障
债权人会议监督:管理人追收财产需向债权人会议报告,重大事项需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司法审查与救济:若管理人拒绝追收或追收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申请法院更换管理人或直接提起诉讼。
三、管理人追收权的程序规则与风险防范
追收程序的启动条件
证据充分性:管理人需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可追收财产的存在,如银行流水异常、关联交易记录等。
成本效益考量:若追收成本(如诉讼费、律师费)高于可追回财产价值,管理人可经债权人会议同意后放弃追收。
追收方式的法律选择
诉讼追收:针对股东未实缴出资、债务人财产转移等情形,管理人可提起诉讼要求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
协商和解:在证据不足或诉讼风险较高时,管理人可与相关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以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
追收权的风险防范
程序合规性:管理人需严格遵守《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程序,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追收行为被撤销。
利益冲突回避:若管理人或其关联方与追收对象存在利益关系,需主动申请回避并报法院批准。
四、典型案例与实务启示
案例一:股东出资追收的程序衔接
案情:甲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管理人发现股东A存在未实缴出资行为,遂提起诉讼要求补缴。
裁判:法院认为,破产程序终结不影响管理人追收权的行使,判令A补缴出资并纳入追加分配范围。
案例二:隐匿财产追收的时效争议
案情:乙公司破产程序终结两年后,债权人发现债务人隐匿房产一套,申请追加分配。
裁判:法院认为,该房产系破产程序终结后新发现的财产,但已超过两年追诉时效,驳回追加分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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