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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不还,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义务该追诉吗? 时期:2024-01-08 16:18:07 来源地: 小说作者:
   一、欠款不还,是否是起诉法定代表总责
 
  在我国,公司作为企业法人,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当公司出现欠款不还的情况时,是否应该追究其法人责任呢?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条和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公司需要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如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那么他们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破产法》第二条和第七条也规定,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二、公司欠债不还怎么办
 
  当公司欠款不还,又丧失了清偿债务的能力时,债权人可以申请破产清算。那么,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条件有哪些呢?首先,债权人需要具备申请资格,即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只能行使自己的请求权。其次,债权人需要满足形式条件,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以及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等。最后,债权人还需要满足实质条件,即债务人确实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后,会对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进行审查。如果债务人确实不具备破产原因所要求的其他事实,人民法院可以在破产宣告前裁定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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