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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破产费用援助资金使用办法(试行)
京高法发〔2020〕137号
第一条 为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破产审判配套机制,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破产费用援助资金(以下简称“援助资金”)是由市财政拨付,在本市各级人民法院“法院办案业务费”中列支,用于支付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案件中破产费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援助资金用于支付管理人履行职务产生的下列破产费用:
(一)菅理、变价、分配权债权债权人财物的的费用;
(二)刻公章费、发布公告费、档案资料管理费、寄包裹费、交通管理费等操作的费用;
(三)研讨会债主人研讨会的花费、聘请同一运转工作员的花费;
(四)菅理人劳务费。
第四条 破产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人可以向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援助资金使用申请:
(一)债务纠纷人无资产承担风险破产清算的费用,且无利害社会关系人自愿原则承担风险的;
(二)资产人财产权不到位以支付行业申请破产手续费,且无利害干系人同意需承担的。
第五条 符合破产费用援助条件的案件,每件援助总额一般不超过10万元。财产线索分散、衍生诉讼较多、处置难度大的案件可酌情提高,每件援助总额不超过15万元。
第六条 每件案件援助资金中用于补贴管理人报酬的部分一般不超过5万元。
找不到牲畜举报线索,又或者员、牲畜、账册等下跌不清的容易资不抵债刑事案,的管理人劳务费不不超叁万元。
外债人留存个人离婚财产情节乳状液、持有者任何平台股份权、个人离婚财产抽样调查或妥善处理一定难度较高、延伸仲裁较多、被告人大部分等问题的,经营人酬劳可酌情增进,在5至10十万中制定。
第七条确定管理人报酬援助金额,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安件有等级方面,也包括公司贷款人的家产、财务人员情况,正确处理等级等;
(二)监管人的具体本职以实在数为准和本职事情的效率;
(三)管控人的诚心诚意、勤恳、职业 层面;
(四)某些可能会关系服务管理人稿酬的情況。
第八条 管理人发生更换的,人民法院应分别确定更换前后的破产费用援助金额,总额不超过上述限额。
第九条 管理人认为符合援助资金使用条件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后15日内向审理本破产案件的合议庭或独任法官提出使用申请,填写《破产费用援助资金申请表》和《管理人履职费用结算明细清单》。
第十条 合议庭或独任法官应对管理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需要补正的,应于收到材料之日起5日内告知管理人,并视情况决定补交材料的期限。管理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交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十一条各中级人民法院、区级人民法院设立破产费用援助资金审核小组,由分管破产审判工作院领导、分管财务工作院领导以及破产案件审判部门、财务部门、内部监察(督察)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十二条 援助资金的审批流程:
(一)合议庭或独任司法于接收到方法人使用素材后十五日内强调阶段性复查提出的意见,填入《资不抵债的费用协助资产审批权表》;
(二)的案子法官庭庭长确认;
(三)案例审判朝廷帮扶资产核验党小组核验。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批准管理人申请的,应及时通知管理人。承办法官持《破产费用援助资金申请表》《管理人履职费用结算明细清单》《破产费用援助资金审批表》及审核确认的费用凭证、管理人开具的报酬发票等,到财务部门办理支付手续。
公民检查院未许可工作管理人申请表的,应免责条件。
第十四条 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二年内,追回破产财产或者新发现破产财产的,应优先用于退还援助资金。
第十五条 援助资金发放后,应按照“一案一档”的模式将相关材料整理后归入破产案件卷宗存档,并由破产审判业务庭建立专门台账。
第十六条 各中级人民法院、区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每季度的《破产费用援助资金使用情况表》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和行装处备案。
第十七条 管理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援助资金的,人民法院根据企业破产法、民事诉讼法等规定,视情节予以训诫、罚款、取消管理人资格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援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部门、监察部门的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技巧出台之时从未审结或从始受案的败诉安件,适于本技巧。(译文出自于:合肥检察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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